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 2010-04-05
各会员单位及有关单位:
为了鼓励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社会各界在钢结构领域里的科技创新,扩大中国钢结构协会科技奖的社会影响和支持、促进企业、个人对科技研发的投入,经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及2009年度协会常务理事会议讨论并通过,决定增设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即中国钢结构协会科学技术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
同时根据我国钢结构事业发展,鼓励从事钢结构研究及工程建设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奋发向上,创新进取,促进钢结构人才的战略发展,特设立 “钢结构杰出人才奖”。
现将修改后的《中国钢结构协会科学技术奖——评选办法》(附件一)、《“钢结构杰出人才奖”评选办法》(试行)(附件二)印发给你们,望积极参与,踊跃申报。
中国钢结构协会
附件一:
中国钢结构协会科学技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社会各界对钢结构领域的科技投入,增强钢结构行业的整体科技水平,奖励在推动我国钢结构领域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科学技术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钢结构协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奖)由中国钢结构协会设立,是中国钢结构协会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奖项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本奖项接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的指导。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本办法的评选范围包括:钢结构领域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制作、安装、管理等)和科技研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及基础理论方面所取得的研究成果;推广、应用、集成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消化吸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进行技术再创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七条下列情况不列入评选范围:
1. 已经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其它部委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含已获其他社会力量设奖机构科学技术奖项目)的成果;
2. 同一成果同时推荐本奖项和其它同类奖项;
3. 成果未经科技成果验收、鉴定或评审的;
4. 《科技奖申报书》及其附件不全或不按要求填写,超过推荐截止日期;
5. 不符合本奖项评选范围和相关条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科学技术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凡通过中国钢结构协会专家委员会及各个专业分会组织的科技成果评审,且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科学技术奖:
1. 申报的项目具有技术上重要创新,其推广应用能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能解决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对行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钢结构行业领先水平;
2. 研究开发的技术创新技术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基础理论研究及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先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
3. 在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技术创新成果过程中,对解决关键技术、技术难点做出创造性贡献,从而使该项成果顺利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4. 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或设备,经过消化、吸收,在国产化方面有所创新和发展,并已投入批量生产和运营,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申报科学技术奖,必须按规定填写《科技奖申报书》,并附下列附件:
1.科学技术总结报告(包括主要技术思路形成、研发情况的概述或试验报告);
2. 技术创新成果鉴定、评审或发明专利证书;
3. 成果用于生产实践(工程项目竣工)的时间和应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4. 技术创新成果在应用单位或部门产生的环境、经济、社会效益证明(其中经济效益证明需有财务公章);
5.科技查新报告(其中,特等奖查新报告需由国家科技部指定的查新单位出具);
6.申报特等奖项目需5-10分钟左右的影像资料。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相应申报条件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钢结构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简称奖励办)申报。
第十一条凡申报的工程项目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受到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相关单位;或申报的科技创新成果涉及到知识产权纠纷和争议等不得申报本奖项。
第四章 奖项设置
第十二条科学技术奖分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
1. 特等奖:主要技术指标或总体技术水平超过国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与深度很大,能促进我国钢结构行业科技进步作用重大,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2. 一等奖:主要技术指标或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与深度大,促进我国钢结构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显著,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3. 二等奖:主要技术指标或总体技术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促进我国钢结构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并取得明显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4三等奖:主要技术指标或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并取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第五章 奖项申报
第十三条申报科学技术奖项的会员单位或社会其他单位,须向奖励办进行申报。奖励办根据申报奖项进行分类后,组织各专业分会进行初评,经评后,由各分会向奖励办进行奖项推荐;奖励办根据各分会推荐意见,组织协会专家委员会进行复评。
第十四条各分会应对申报的成果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和奖励等级建议,加盖公章后报奖励办公室。
第十五条两个或两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成果主持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与其它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申报。
第十六条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对成果完成作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完成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十七条申报科学技术创新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限额数为:
等级 | 主要完成单位数 | 主要完成人数 |
特等奖 | 10 | 20 |
一等奖 | 8 | 15 |
二等奖 | 5 | 10 |
三等奖 | 3 | 6 |
第六章 评审机构
第十八条中国钢结构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简称科技奖评委会)负责最终审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
第十九条科技奖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名,委员20名。科技奖评委会成员产生须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评委委员每届任期3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初评组由各专业分会或专家委员会聘请5-7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发展现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家组成。
第二十一条专业评审组设置
新体系的理论研究与工程实践、加工工艺研究、施工技术研究、新材料及产品开发等,专业评审组具体设置视当年项目申报情况,由钢协奖励办进行组建和聘请。
第二十二条奖励办是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并对推荐申报的奖项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分类及组织评审。奖励办设在中国钢结构协会秘书处。
第七章 奖项评审
第二十三条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分为初步评审和终评。初步评审时间为每年7~8月,奖项终评工作由科技奖评委会进行最终评选,时间为每年9月份。
根据国家奖励条例限额授奖的精神,中国钢结构协会科学技术奖总项数不超过报奖总数的50%,其中,特等奖、一等奖不超过报奖总数的10%。
第二十四条科技奖评委会根据初审意见组成专业评审组,对成果进行终评,在专业评审组提名的基础上召开评审会,首先由主、辅审专家给出意见,经与会委员充分讨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得票数达到与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的奖项视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参加初评或终评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评审和行使评审职权。对被评审项目的内容、评审过程、评审中评审专家个人意见及未公布的评审结果等,负有保密责任。评审中如有涉及与评审专家本人有关的项目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六条通过审定拟授奖的成果在“中国钢结构网”(网址:www.cncscs.org)上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为争议期,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第二十七条对获奖持有异议的获奖单位或个人,须在规定的争议期内,以书面形式注明异议的关键论点、论据,并附有关资料提交奖励办,逾期不予受理。提异议的单位须在材料上加盖本单位的公章,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对于提出异议的个人,须在材料上写清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地址等个人资料。
第二十八条对提出的获奖有异议的奖项,由奖励办组织专家评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到候选单位、候选人及其排序的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解决。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异议范围。
第二十九条对于推荐材料不完善的项目,可列为缓评项目。缓评项目由各评审组提出意见,并及时将缓评理由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待材料补充完善后,于次年向奖励办提出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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