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评价
发布时间: 2019-11-29
中国钢结构协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中国钢结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工作,建立健全协会科学技术评价制度,规范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活动,正确引导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和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是协会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钢结构行业科学技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科学技术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科学技术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和保障。
第三条 本规定中科学技术成果指:由组织或个人完成的各类钢结构科学技术项目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等。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是指受托方根据委托方明确的目的,由协会聘请同行专家,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科学技术活动以及与科学技术活动相关的事项所进行的论证、评审、评议、评估、验收等活动,对其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应用前景等进行评价,并做出相应结论。
第五条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评价活动依据客观事实作出科学的评价。
第六条 本规定属于协会制度体系中的第二层级,上级制度为《中国钢结构协会科技创新管理办法》,适用于总会秘书处和各分支机构秘书处。
第七条 本规定主要应对以下可能存在的风险:
协会科学技术评价管理定位不明确,职责不清晰,各项管理工作不规范,有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第二章 评价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钢结构有关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
第九条 下列科学技术成果不列入评价范围:
(一)与钢结构行业无关的科学技术成果;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学技术成果;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
(四)涉密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条 本规定所指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主要针对应用开发类成果、基础研究类成果和软科学类成果三种类型进行评价。
应用开发类成果,是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中取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
基础研究类成果,是指在基础研究领域取得的新理论等,其成果的主要形式为科学论文、科学著作、原理性模型或发明专利等。
软科学类成果,是指对科技政策、科技管理和科技活动的研究,所取得的理论、方法和观点,其成果的主要形式为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钢结构科技成果评价的主要内容是:
(一)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先进程度;
(二)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
(三)成果的重现性和成熟程度;
(四)成果应用价值与效果;
(五)取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六)进一步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七)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三章 评价组织
第十二条 协会钢结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工作的管理,由协会秘书处科技事务部承担。
第四章 评价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报告或学术资料齐全;
(二)不存在科技成果权属或其它争议;
(三)委托方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申请科学技术成果评价需备齐但不限于下列材料,并装订成册:
(一)应用开发类与基础研究类科学技术成果
1.研究报告
主要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技术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已推广应用及取得的效益情况,对社会经济发展和行业科技进步的意义,进一步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2.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
3.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如果有);
4.国内外相关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
5.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如果有);
6.缴纳国税、地税的税务证明,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等证明:
7.用户应用证明;
8.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论著,获得的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等成果;
9.论文(论著)被收录和被他人论文(论著)正面引用证明;
10.科技查新报告;
11.其他技术资料。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1.研究报告;
2.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著作、软件著作权等;
3.论文(论著)被收录和被他人论文(论著)正面引用证明;
4.实际应用或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
5.科技查新报告;
6.其他技术资料。
第五章 评价专家
第十五条 评价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
(二)对被评价的科学技术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权威。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评价委托方、成果完成单位等关联单位的人员不作为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评价。
第十六条 评价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独立对被评价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涉;
(二)要求成果评价委托方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评价委托方提出质疑并要求做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要求在评价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评价结论上签字;
(四)有权要求排除影响评价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协会提出中止评价的请求;
(五)对被评价的科学技术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六)专家参与评价活动前,应签署公正性与保密声明,承诺遵守各项公正性及保密守则;
(七)自觉坚持回避原则,不接受邀请参加与评价成果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评价;
(八)提供的书面评价意见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评价成果的实际情况,并对所出具的评价意见负责。
第六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七条 接到委托后,由协会科技事务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10天内给予答复。经审查符合条件,由协会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评价合同,按照评价程序开展评价工作;对不符合评价范围的,不接受委托。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方向协会提出成果评价申请;
(二)协会收到被评价成果材料后,初步审查评价委托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判断评价委托方提出的评价要求能否实现;
(三)接受评价委托,与委托方签订评价合同,约定有关评价的要求、完成时间和费用等事项;
(四)确定成果评价负责人,并选聘熟悉被评价科学技术成果行业领域的专家担任评价专家,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两人;
(五)对于需要具备检测或查新报告才能做出评价结论,但评价委托方又未提供相关报告的,协会可要求评价委托方提交符合要求的检测、查新报告,也可与评价委托方协商,由协会作为检测、查新委托人取得检测、查新报告;
(六)专家进行会议评价。由每位专家独立评价,提出评价意见;
(七)评价负责人在综合所有咨询专家评价意见的基础上,完成综合评价结论;
(八)按约定的时间、方式和份数向评价委托方交付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 召开评价会时,由协会根据具体情况,聘请不少于5名的专家组成评价专家组,其中技术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其余可以为经济、财务或管理专家。专家组自行选举产生组长1名,且应由技术专家担任。
第二十条 评价委托方可提出申请,要求指定专家回避。
第二十一条 在评价中出现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协会可以中止评价。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的文件、材料(包括专家评价意见),分别由协会和评价委托方按照科技档案管理的规定归档。
第二十三条 如委托方不接受评价意见,或对评价意见持异议时,可申请中止评价。
第二十四条 通过评价的科学技术成果,由协会向委托方颁发《中国钢结构协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证书》。
第二十五条 成果评价的委托方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中止评价。已经完成评价的协会予以撤销,并向委托方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六条 参加评价的有关人员,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成果的关键技术的,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学技术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七章 评价结论
第二十七条 评价结论应当有评价负责人和评价专家的签字。
第二十八条 评价结论
(一)评价结论应根据评价成果的技术资料,在综合评价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做出。
(二)对于评价的结论,应写明被评价成果实际达到的技术水平;
(三)对于评价指标对比分析,既要写明评价成果实际达到的水平,也要写明比较对象(如国内外最新相关技术)达到的水平;
(四)评价结论属咨询意见,供使用者参考。依据评价结论做出的决策行为,其后果由行为决策者承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具体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钢结构协会
2019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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